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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部门

作者:安全保卫处  来源:  日期:2013/03/21 00:00:00 人气:61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部门
实施领导责任追究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增强我院各级党政领导“保一方平安”的政治意识,推动我院治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面落实,维护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央综治委、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发生严重危害校园治安、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的系部、处室实行领导责任追究,目的是促进各部门党政领导政治意识的提高,促进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大问题和事故的发生,确保我院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对发生严重危害校园治安、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的系部、处室实行领导责任追究,主要是指领导干部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疏于管理教育等,以致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重大群体事件,对其部门的主要领导、责任人等,通过下达《重大问题领导追究通知书》,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并限期落实整改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发生下列重大问题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应追究领导责任。
    1.系部、处室领导因严重官僚主义,不认真履行职责,以致本部门治安、教育、工作秩序严重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
    2.对本部门内部矛盾不认真自查自究,发生问题后又不认真及时化解,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群体事件,严重影响校园秩序、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3.领导干部因失职、渎职,致使本部门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等恶性事件,造成国家,学院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
    4.存在重大治安隐患,上级和有关部门提出警告和建议后,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火灾、爆炸、投毒、失窃等恶性事故的;
    5.对师生员工疏于教育管理,出现团伙犯罪的;
    6.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等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发生其他重大治安问题,院治安综合领导小组认为应予追究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严重危害校园和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部门实行领导责任追究的基本要求和程序是:由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纪委、组织人事等部门组织联合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院党政领导汇报,对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发生的重大治安灾害问题,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和协助市有关部门认真追究,并及时向市综治委报告情况,提出追究领导责任的建议。
    五、重大问题责任追究的种类有:通报批评、党纪处分、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六、凡被省、市综治委和学院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达《重大问题领导责任追究通知书》的责任部门,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其实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在一年内取消各种荣誉称号的评比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干部,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在问题处理和整改之前,取消干部评先受奖的资格;受到行政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到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凡因重大问题作出追究领导责任的决定后,一般要由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在内部进行通报,必要时由学院领导决定有选择地进行院内公布,以扩大教育面,提高教育效果。
    八、本意见由院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