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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安全保卫处  来源:  日期:2013/03/21 00:00:00 人气:634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减少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等消防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防火安全组织
    第一条  院长(法人代表)为学院防火责任人,各系部、处室行政一把手为该部门防火责任人。
    第二条  学院成立业余消防队,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二、防火重点部位
    第三条  学院保管室、档案室、图书馆、微机房等为重点防火部位,该区域内不准擅自动用明火,不准吸烟。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的,必须事先经各级防火责任人和保卫处同意,制定安全措施,明确三定(定人、定岗、定责)职责后方可动用明火。
    第四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焚烧废纸、杂物和动用明火照明,严禁使用电热器具,严禁在宿舍内烧煮食物。
    第五条  保管室、档案室不得使用火炉、电炉等明火取暖。
    三、电源管理
    第六条  电工、电焊工应经消防安全培训,持有培训合格上岗证。禁止非电工安装电器设备、线路,禁止非电焊工动火作业。
    第七条  配电间及电器设备周围保持整洁、干净,不准堆放杂物和栽种高杆植物、藤类植物。
    第八条  非工作需要,严禁使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器具。凡因工作需要的烘箱、电炉、电烙铁等,必须放在不燃基座上,做到专人负责,严格管理。
    第九条  各类库房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各类实验室、计算机房、文印室、图书资料室等一切电器设备在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
    四、化学物品的管理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管理要做到“三专双锁一定”(专人管理、专人储存、专人使用,库房钥匙双人双锁,定量领取),装运、储存、使用这类物品的人员必须经用关部门专业培训后上岗。
    第十二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严格领用制度,使用后剩余部分应按时交回入库。严禁乱倒、乱泼、乱扔。
    第十三条  仓库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库内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库房保持干燥、通风,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的配备、调换,须报保卫处备案。
    五、建筑消防管理
    第十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因教学、生活需要搭建的各种建筑物,不得擅自变动固有的消防设施。确因工作、生活需要,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但不得影响原有的消防功能。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未经学院许可,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原有建筑物,不得擅自变动固定的消防设施。确因工作、生活需要,经学院同意后方可进行,但不得影响原有的消防功能。
    第十七条  校园道路、建筑物楼梯等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非法搭建、堆放杂物。
    六、消防器材管理
    第十八条  非固定消防器材由保卫处会同后勤处购置和配备,统一进行换药和修理。
    第十九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方便的地方,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故意损坏和随意挪动。
    第二十条  各系、各部门所属范围内设置的消防设施,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养,防止损失和遗失。
    第二十一条  消防器材非火警、火灾不得动用,因灭火需要而动用的消防器材,事后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七、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系、各部门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三条  学院每年要对义务消防队员培训一至二次,每年11月份为学院消防安全月,集中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  进入实验室、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学生实习要有指导老师在场。
    八、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防火责任人每月至少对本部门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把火灾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六条  每逢重大节日和学期结束前后,学院组织人员对全院消防安全进行检查。主要方法是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查组织落实、制度执行、火灾隐患、消防设施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保卫处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和火灾隐患,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有关部门应尽快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报保卫处。
    九、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凡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学院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